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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及采納情況
發改委 2015年09月28 發布
- 〔2015〕 -號
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
為進一步推進PPP模式,更好地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并在委官方網站全文公告,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意見征集期內,共收到社會有關人士提出修改建議10多條。我委對相關建議進行了分析研究,采納情況反饋如下。
1、所提建議:在第三條中,建議所列的“前期決策咨詢”改為“評價論證咨詢”;“法律財務顧問”改為“財務顧問、法律顧問”;“資產效益評估”改為“資產評估”。
采納情況:同意采納。
2、所提建議:針對已經使用的資金可以要求說明使用情況,對于項目終止的情形,已用資金的使用情況尤為重要。
采納情況:同意采納,并在十二條進行相應修改。
3、建議:在第十三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中間加上“計劃單列市”。
采納情況:同意采納。
4、所提建議:在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對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稽察和檢查”中將“前期工作進展情況”改為“前期工作進展情況、質量”。
采納情況:同意采納。
5、所提建議:在十八條中可規定適當懲罰措施,如行政區域內出現多次核銷情況的(尤其是在實施方案編制過程中),是否也可在下一年度減少專項補助資金,這樣一方面有助于政府在選擇PPP模式時趨于理性,另一方面使政府慎重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
采納情況:同意采納。
同時,對于社會公眾提出的其他建議,我委將在暫行辦法實施中,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認真研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司
2015年10月19日
近日國家發展改委起草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以下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進一步鼓勵和吸引社會投資,充分發揮投資在穩增長中的關鍵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對PPP項目前期工作給予專項補助(以下簡稱“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為規范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PPP項目是指政府為提高公共服務質量,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及運營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PPP 項目前期工作是指重點區域或行業的 PPP 項目規劃編制,以及重點 PPP 項目的前期決策咨詢、實施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確定、合同文本擬定、法律財務顧問和資產效益評估等。
第四條 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安排和使用堅持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科學引導、有效監管的原則,可安排用于擬采用PPP模式實施的項目,也可用于已確定采用 PPP模式實施、但仍存在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前期工作資金缺口的項目。
第二章 安排程序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PPP模式推廣工作總體部署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綜合考慮各地推進PPP模式的制度基礎和政策環境、PPP項目簽約率、納入 PPP項目庫的項目數量和投資規模、各地財政困難情況等,確定前期工作專項補助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并切塊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年度投資規模計劃,根據項目責任單位提交的 PPP項目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申請,經審核后將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范圍,對經審核符合國家相關規劃、采用 PPP模式建設運營、引入了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的 PPP項目,安排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條 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為一次性補助資金,其余部分資金由地方政府或項目業主單位承擔。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開支標準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要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必須設立專門帳戶,??顚S?,嚴禁截留、轉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條 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實行總額控制,按規定據實列支。
第十一條 對批準建設的項目,其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應作為國家投資補助,按照相關規定計入建設成本。
第十二條 對未獲批準或因故無法實施的項目,項目責任單位要及時提出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核銷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審核批準后作核銷處理。
第十三條 項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中止后結余的資金,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調整安排用于其他PPP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每年對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并在第二年3月底前將總結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偨Y報告包括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總體情況、安排的具體項目與補助資金數額、重點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對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要及時會同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質量和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對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稽察和檢查。
第十七條 對沒有按照申報材料中的時限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要限期完成;前期工作不合格的,要進行整改、限期完成。增加的費用由相關責任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的,經核實后,停止撥付尚未撥付的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并在下一年度減少或不予安排該地區前期工作專項補助資金。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